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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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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
- 有 效 期:2016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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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第​‌‌二条*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2.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 温馨提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通常做法有三种: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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